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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博港孙律师的博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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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杨说法: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?   

2008-08-20 16:05:36|  分类: 劳动争议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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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?

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?这种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。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,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,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。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,为事实用工。

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,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

单位提供了劳动,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。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,应当举证证明。

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,主要证据有六种: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(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);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;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“工作证”、“服务证”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;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“登记表”、“报名表”等招用记录;五是考勤记录;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。其中,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,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

而作为用人单位,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,或者出示一、二、四、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“不违法”,否则,将承担不利后果。

(杨建燎:高级经济师,广州劳动保障局原法规处长,广东白云学院特聘教授、岭南国际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顾问http://yangjl.goiee.com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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